DNA鉴定|文痕检鉴定|伤残鉴定|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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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们

◆ Welcome to Our Copmpany ◆

      
         
       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、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,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9月5日成立。
  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有专业鉴定人员20余名,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从事法医司法鉴定业务多年,可开展法医临床鉴定、法医物证鉴定(DNA亲子鉴定)和笔迹鉴定、印章印文鉴定、篡改文书鉴定、朱墨时序鉴定等业务,而且我所已经通过山东省司法厅审核,并正式批准具有司法鉴定资格,于2010年取得CMA资质认定及2019年取得CNAS能力认可证书,是青岛市建立了DNA实验室、并通过司法部能力验证,从事亲子鉴定的鉴定所。我所拥有多名具有职业资格的鉴定专家,在我省首次将DNA技术成功应用在法医学上,并荣获青岛市科学进步奖。我们以科学、严谨、公正为执业宗旨,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。
  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青海路5号 ,资金人民币50万元,办公面积1000余平方米,实验室面积150余平方米,各类先进仪器设备40余台套、价值130余万元。
     法定代表人职权:
   (一) 全面了解和掌握本机构人事状况、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。
   (二) 推荐理事,主持和召集理事会会议
   (三) 检查理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
   (四) 代表本机构签订对外工作合同
   (五) 决定本机构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
   (六) 法律、法规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     机构负责人职权:
     第一条 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,管理行政事务。
     第二条 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。
     第三条 实施理事会的决议、决定。
     第四条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     第五条 组织鉴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,组织年度考核和业务学习。
     第六条 代表本机构签订内部用工合同。
     第七条 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。
     第八条 聘任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    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    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:
     第一条、司法鉴定人执业,享有下列权利:
  (一) 查阅和鉴定有的案卷材料,询问和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、证人等;
  (二) 应邀参与、协助委托人勘验、检查和模拟实验;
  (三) 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;
  (四) 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不提供检定所需材料的,有权拒绝鉴定;
  (五) 拒绝解决、回答和鉴定无关的问题;
  (六) 和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,有权保留意见;
  (七) 获得执业报酬;
  (八)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。
    第二条、司法鉴定人执业,履行下列义务:
  (一) 按时完成鉴定任务;
  (二) 依法主动回避;
  (三)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;
  (四) 依法按时出庭;
  (五)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;
  (六)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法人代表声明

       本所于2006年9月依法设立并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注册。我做为本所法人代表,声明如下:本所保证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地从事鉴定工作,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       本所具有固定的工作和鉴定场所;具有资深的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专家;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;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设备、仪器。本所具备对鉴定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,坚持以“公正第一、质量至上”的宗旨,严格执行技术规范。对所有委托方一视同仁,并严格管理相关信息,对个人隐私、委托方利益等均负有保守秘密之义务。

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所主任
陈晓明

自我声明
       本所承诺: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遵循客观独立、公平公正、诚实信用原则,恪守职业道德,承担社会责任。
联系我们

办公地址:青岛市市北区青海路5号 (大港派出所旁)
电话:0532-82866115  0532-82866775 
传真: 0532-82866775
企业邮箱:wanfangjianding@126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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